******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宇信荣誉公馆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司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镇灵桂大道北侧、顺达路东侧、南渡江大道南侧,总面积2243.58平方米(约合3.36亩)。经套核海口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其未占用保护林地;经套核海口市“三区三线”成果,其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城镇开发边界内2243.58平方米;经套核海口市最新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现状地类图,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城镇住宅用地232.51平方米、空闲地105.84平方米、其他草地1905.2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司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于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自批准日期起至2027年5月28日,你司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如政府规划需要,需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须严格按照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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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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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符策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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